◆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优惠税率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帐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是依照税法规定或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计算出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是针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不包括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
(1)预缴的计算
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①据实预缴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亏损)×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如果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您注意的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2)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①非居民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②非居民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③非居民企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非居民企业利润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非居民企业利润率表
项目 | 利润率 |
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 15%-30% |
管理服务 | 30%-50% |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 | 不低于15%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各地执行应税所得率(或利润率)标准不尽一致,具体标准请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25%
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税额后,还应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法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①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②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